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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87號李姍蔓(SIMILE SAMANTHA DENISE)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姍蔓(SIMILE SAMANTHA DENISE)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187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姍蔓(SIMILE SAMANTHA DENISE)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書記官 楊哲玄
- 發布日期:111-09-16
- 更新日期:111-09-1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