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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曾鍾華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鍾華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曾鍾華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兩造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書記官 楊哲玄
擬 判
- 發布日期:111-09-16
- 更新日期:111-09-1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