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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45號AVILALA AKHIL之傳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士院錫刑愛111年度金簡上字第45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AVILALA AKHIL之傳票1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金簡上字第4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乙案,應受送達人AVILALA AKHIL住居所及所在地不
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
即告訴人AVILALA AKHIL得於上班時間隨時來院領
取。
三、傳票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下午3時30
分,在本院(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2樓第三法
庭行準備程序,告訴人可自行決定是否到庭表示意見。
四、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郭如君
- 發布日期:111-09-14
- 更新日期:111-09-14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