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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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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1114號劉家華、徐梨梨、徐彬彬、徐來、葉元第、謝佩菁、中島強志之拍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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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109司執勇字第5111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家華、徐梨梨、徐彬彬、徐來、葉元第、謝佩菁、中島強志之111年11月24日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1114號債權人吳金源等與債務人柯秉志律師即林聰惠之遺產管理人間返還價金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勇股書記官辛旻熹
 

  • 發布日期:111-09-13
  • 更新日期:111-09-1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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