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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他字第50號張克成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家相111年度司家他字第5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克成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家他字第50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克成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主文中依法不得公開之資訊,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情形,應注意遮掩※)
書記官 黃郁庭
擬 判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相股
- 發布日期:111-09-13
- 更新日期:111-09-1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