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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號賀目史即蔡美麗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及歷次書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士院錫民結111年度訴字第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賀目史即蔡美麗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歷次書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歷次書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2樓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邱勃英
- 發布日期:111-09-08
- 更新日期:111-09-0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