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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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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 補字第505號被告王俞翔、被告王俞涵之民事陳報狀(部分訴之聲明撤回)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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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士院錫民柏111年度補字第50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王俞翔、被告王俞涵之民事陳報狀(部分訴之聲明撤回)繕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補字第505號陳黃美齡等與黃秋金等間返還不當得利。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部分訴之聲明撤回)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俞翔、被告王俞涵得隨時來院領取。
國外公送
書  記  官  潘盈筠

股       別:柏股
 

  • 發布日期:111-09-08
  • 更新日期:111-09-0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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