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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助字第3909號吳鳳霞等人之鑑價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士院錫110司執助秋字第390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鳳霞、李鴻志、李鴻文、李鴻立之鑑價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本院110年度司執助字第390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鳳霞等四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秋股書記官陳彥汶
- 發布日期:111-09-08
- 更新日期:111-09-0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