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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10號吳梅花之起訴狀繕本、本院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士院錫家家111年度婚字第1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吳梅花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 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1年度婚字第110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雅萍
- 發布日期:111-09-07
- 更新日期:111-09-0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