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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84號蘇郁凌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蘇郁凌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84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蘇郁凌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應自民國111年7月起,自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台幣9000元。
書記官 楊哲玄
- 發布日期:111-09-06
- 更新日期:111-09-0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