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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養聲字第7號張繼良之開庭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繼良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養聲字第7號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繼良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111臺北市士東路190號)開調查程序,相對人張繼良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楊哲玄
- 發布日期:111-08-30
- 更新日期:111-08-30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