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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05號原告黃道誠、原告黃道輝、原告邱黃美英、被告王俞翔、被告王俞涵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裁定正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民柏111年度補字第505號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黃道誠、原告黃道輝、原告邱黃美英、被告王俞翔、被告王俞涵之起訴狀繕本、裁定正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補字第505號陳黃美齡等與黃秋金等間返還不當得利。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黃道誠、原告黃道輝、原告邱黃美英、被告王俞翔、被告王俞涵得隨時來院領取。
國外公送
書 記 官 黎隆勝
- 發布日期:111-08-29
- 更新日期:111-08-2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