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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士小調字第515號許文智之起訴狀繕本一件、調解期日通知一件、民事訴之變更狀繕本一件、111年8月29日開庭筆錄影本一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士民慶111度士小調字第 515 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 許文智 之起訴狀繕本、調解程序期日通知一件、民事訴之變更狀繕本一件、111年8月29日開庭筆錄影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庭111年度士小調字第515 號 給付租金 事件,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調解程序期日通知一件、民事訴之變更狀繕本一件、111年8月29日開庭筆錄影本一件等,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上午 9 時 5 分在第一法庭(臺北市重慶北路四段2號)開調解程序,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小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2條規定,當事人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通知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聲請,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書記官 蘇彥宇
- 發布日期:111-08-29
- 更新日期:111-08-2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