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湖小字第576號吳宗應即吳柏瑨即吳家宏之小額民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民勉111年度湖小字第576號
附件: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宗應即吳柏瑨即吳家宏之小額民事訴訟判決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湖小字第576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吳宗應即吳柏瑨即吳家宏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二、應送達之小額民事訴訟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宗應即吳柏瑨即吳家宏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

書  記  官  許慈翎
 

  • 發布日期:111-08-26
  • 更新日期:111-08-2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