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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廖宛玲之開庭通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家真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宛玲(Emilly Liao)之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廖宛玲(Emilly Liao)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111臺北市士東路190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廖宛玲(Emilly Liao)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郁庭
擬 判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真股
- 發布日期:111-08-25
- 更新日期:111-08-2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