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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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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308號新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顏佐安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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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民司容111年度司聲字第308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新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顏佐安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司聲字第308號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新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國內、外公送)等間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新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顏佐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邱志全
 

  • 發布日期:111-08-24
  • 更新日期:111-08-24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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