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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61號李宇翔之開庭通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民青111年度簡上字第2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李宇翔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簡上字第261號撤銷贈與事件。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視同上訴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3樓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視同上訴人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曾琬真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1-08-22
- 更新日期:111-08-2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