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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0號沈家偉之開庭通知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民安111年度訴字第5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沈家偉之本院111年8月2日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540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本院111年8月2日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91號)2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瀚章
- 發布日期:111-08-03
- 更新日期:111-08-0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