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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士簡字第482號被告范美珠即范光盛之繼承人、被告范光榮即范光盛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一件、言詞辯論期日通知一件、裁定正本一件。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 8 月 2 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士民慶111年 士簡 字第 482 號
主 旨:公示送達 被告范美珠即范光盛之繼承人、被告范光榮即范光盛之繼承人 之起訴狀繕本1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1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 本庭111年度 士簡 字第 482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 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 11 月 7 日上午 9 時 30 分在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北路四段2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蘇彥宇
- 發布日期:111-08-02
- 更新日期:111-08-0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