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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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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親字第27號鄭華揚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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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家泰111年度親字第2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華揚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3 項、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親字第27號否認推定生父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鄭華揚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111臺北市士東路190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李姿嫻
 

  • 發布日期:111-08-02
  • 更新日期:111-08-0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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