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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12號張錦嫣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民利108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錦嫣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8年度重訴字第41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設臺北市
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2樓第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朱亮彰
- 發布日期:111-07-29
- 更新日期:111-07-2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