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12號張錦嫣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民利108年度重訴字第4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錦嫣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8年度重訴字第41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設臺北市
    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2樓第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朱亮彰
 
  • 發布日期:111-07-29
  • 更新日期:111-07-2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