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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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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405號柯冠宇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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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家泰110年度家親聲字第40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柯冠宇之聲請狀繕本、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3 項、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親聲字第405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柯冠宇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111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開調查序,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辛旻熹
 

  • 發布日期:111-07-27
  • 更新日期:111-07-2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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