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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劉福海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家泰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福海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劉福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辛旻熹
- 發布日期:111-07-27
- 更新日期:111-07-2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