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97號伽理佑(CARRILLO PINCAY JOFFRE LUIS)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家融110年度婚字第19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伽理佑(CARRILLO PINCAY JOFFRE LUIS)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197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伽理佑(CARRILLO PINCAY JOFFRE LUIS)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子女甲○○(男、 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A○○○○○○○○○號) 、乙○○(男、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 ○○○○○)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均由原告單獨任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捌佰元,即自一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一一O年五月起至未○○子女 甲○○、乙○○分別成年之日止,按月 於每月五日前,給付原告未○○子女甲 ○○、乙○○之扶養費各新臺幣貳萬元 。如遲誤一期未履行,其後之六期視為已到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郭宜潔
 

  • 發布日期:111-07-22
  • 更新日期:111-07-2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