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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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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他字第47號白應紅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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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家巧110年度司家他字第4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白應紅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司家他字第47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白應紅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辛旻熹
 

  • 發布日期:111-07-18
  • 更新日期:111-07-18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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