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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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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暫家護字第30號陳逸璿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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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家真111年度暫家護字第3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逸璿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暫家護字第30號暫時保護令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逸璿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主文中依法不得公開之資訊,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情形,應注意遮掩※)


書記官  黃郁庭

擬                      判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真股
 

  • 發布日期:111-07-12
  • 更新日期:111-07-12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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