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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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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75號林永青(即李通吉之繼承人)、林威甫(即李通吉之繼承人)、劉瑜(即李通吉之繼承人)、林秋晃(即李通吉之繼承人)、陳明秀(即李通吉之繼承人)、李瑞珠(即李通吉之繼承人)、李澤民(即李澄雲之繼承人)、李錫慶(即李財旺之繼承人)、李家孝(即李財旺之繼承人)、李家壁(即李財旺之繼承人)、李亦鶴(即李財旺之繼承人)之歷次書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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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民青110年度重訴字第37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永青(即李通吉之繼承人)、林威甫(即李通吉之繼承人)、劉瑜(即李通吉之繼承人)、林秋晃(即李通吉之繼承人)、陳明秀(即李通吉之繼承人)、李瑞珠(即李通吉之繼承人)、李澤民(即李澄雲之繼承人)、李錫慶(即李財旺之繼承人)、李家孝(即李財旺之繼承人)、李家壁(即李財旺之繼承人)、李亦鶴(即李財旺之繼承人)之歷次書狀、被告鄭宗奇111年5月3日民事承當訴訟聲請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重訴字第37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歷次書狀、被告鄭宗奇111年5月3日民事承當訴訟聲請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設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91號)5樓第九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曾琬真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1-07-07
  • 更新日期:111-07-0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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