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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12號被告陳澤郁、被告陳澤弘、被告陳澤彥、被告陳玟玟、被告陳恩琦之起訴狀繕本、補費裁定正本各1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民揚111年度補字第5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澤郁、被告陳澤弘、被告陳澤彥、被告陳玟玟、被告陳恩琦之起訴狀繕本、補費裁定正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補字第512號陳宜天與陳澤民等間分割共有物。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補費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澤郁、被告陳澤弘、被告陳澤彥、被告陳玟玟、被告陳恩琦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唐千雅
股 別:揚股
- 發布日期:111-07-06
- 更新日期:111-07-0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