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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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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張瓊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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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家融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瓊文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分割遺產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張瓊文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兩造被繼承人張萬華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被告張瓊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萬華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壹佰參拾元及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萬華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零柒元,及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壹拾元為被告張瓊文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陸拾玖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書記官  郭宜潔
 

  • 發布日期:111-06-29
  • 更新日期:111-06-2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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