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温雅茹及其法定代理人周征蓉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家融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温雅茹及其法定代理人周征蓉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温雅茹及其法定代理人周征蓉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繼承人温興祖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按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式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三分之一。


書記官  郭宜潔
 

  • 發布日期:111-06-29
  • 更新日期:111-06-29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