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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 官 朱亮彰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97號吳祖隆之補費裁定正本、民事起訴狀繕本以及民事陳報狀(含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各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民利111年度補字第39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祖隆之補費裁定正本、民事起訴狀繕本以及民事陳報狀(含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補字第397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祖田、吳祖隆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補費裁定正本、民事起訴狀繕本以及民事陳報狀(含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吳祖隆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朱亮彰
- 發布日期:111-06-16
- 更新日期:111-06-1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