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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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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97號吳祖隆之補費裁定正本、民事起訴狀繕本以及民事陳報狀(含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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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民利111年度補字第397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祖隆之補費裁定正本、民事起訴狀繕本以及民事陳報狀(含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補字第397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祖田、吳祖隆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二、應送達之補費裁定正本、民事起訴狀繕本以及民事陳報狀(含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吳祖隆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朱亮彰
 
  • 發布日期:111-06-16
  • 更新日期:111-06-1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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