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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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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290號吳飛娜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本院歷次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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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家家110年度婚字第29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飛娜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歷次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 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10年度婚字第290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上午9時整,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1-06-14
  • 更新日期:111-06-14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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