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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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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240號張覺倫(CHEUNG COLLIN)之歷次書狀繕本、本院歷次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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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家家110年度婚字第24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覺倫(CHEUNG COLLIN)之歷次書狀繕本、歷次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均含譯本)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 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240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行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1-06-14
  • 更新日期:111-06-14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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