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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陳奇生、劉莊玉霜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奇生、被告劉莊玉霜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簡字第2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奇生、被告劉莊玉霜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楊雅勻
- 發布日期:111-06-07
- 更新日期:111-06-0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