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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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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湖簡字第489號潘瑛郁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再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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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民勤111年度湖簡字第4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潘瑛郁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再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湖簡字第48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再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臺北市民權東路六段9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朱鈴玉


股       別:勤股
 

  • 發布日期:111-06-06
  • 更新日期:111-06-0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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