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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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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21號吳惠敏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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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稿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士院擎家泰110年度婚字第1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惠敏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第150 條 )、第151 條及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121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 書記官保管,被告吳惠敏君得於庭期

      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0 年9 月7 日上午9 時35分,在本院 家事法庭(法院地址:111 臺北市

       士東路190 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吳惠敏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辛旻熹
 

  • 發布日期:111-06-01
  • 更新日期:111-06-01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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