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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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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70號傷害致死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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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70號傷害致死案件判決程序、結論、事實及量刑理由說明如下:

一、本案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說明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當庭徵詢告訴代理人意見,亦同意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判決結論

賴立偉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本院認定之事實要旨

賴立偉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17時4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63─HTJ號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2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27號前方,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鋪裝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陳柔縉騎乘自行車同向行駛於賴立偉前方,賴立偉竟疏未注意,自後方碰撞陳柔縉騎乘自行車,致陳柔縉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頭部壓砸傷及右側氣胸等傷害,經送往淡水馬偕紀念醫院醫治,於同年10月18日下午3時50分許死亡。賴立偉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向警員坦承為肇事者並自首接受裁判。

四、被告構成之犯罪

被告賴立偉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五、對被告刑度之說明

審酌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參與道路交通,本應遵守相關交通法規,以維護交通安全,並確保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而貿然前行,肇致被害人陳柔縉死亡,並使被害人之子女痛失至親,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但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雖有意賠償告訴人等損失,但因無力負擔告訴人等所提新臺幣500餘萬元之金額,而未續行調解或和解程序,並考量被告的過失情節、所生危害、犯後態度,及被告當庭表示現在就讀碩專班、未婚、目前無業的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另本案告訴人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已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本案判決結論,不影響車禍保險及民事損害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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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2-士林地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70號傷害致死案件新聞稿1110330doc
  • 002-士林地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70號傷害致死案件新聞稿1110330odt
  • 發布日期:111-03-30
  • 更新日期:111-03-30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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