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新聞稿 112年度選訴字第2號、113年度選易字第1號
本件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於民國114年9月25日上午11時在第一法庭宣判,簡要說明如下:
主文:
蕭景田、曾繁川、左麗芳、周世英、薛群秀、陳明雄、魏雅郁、陳洲平、張富淳、許瑩珠、黃澤雙、潘萬生、劉序剛、張義博、陳志成、何麗玲、何漢清、李秋霞、郭崇儀、黃景煌、陳壽彭、李炳亷、楊錦宗、莊福來、陳文賢、羅志傑、萬天榮均無罪。
理由要旨:
一、檢察官雖起訴、及追加起訴蕭景田、曾繁川於民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之111年11月22日下午,走訪士林區、北投區之里長如汪瑞霞及其餘被告左麗芳等25位,並交付10000元或20000元之現金,用這些賄賂要求投票給國民黨籍議員候選人林杏兒,而主張其等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犯行。
二、本院審理後,認為依卷內之證據,充其量僅能證明左麗芳、周世英、魏雅郁、陳洲平、張富淳、黃澤雙及非本件被告之汪瑞霞,曾於111年11月22日收到蕭景田、曾繁川拜訪時交付之10000元;至李炳亷是在其他時間收到曾繁川返還之選舉保證金2萬元;其他被告則均無法證明於111年11月22日有收到蕭景田、曾繁川所交付之10000元。又就曾收到前述10000元之里長部分,當時蕭景田、曾繁川雖有表達多支持林杏兒,甚至發放林杏兒之競選文宣。然里長選舉,除了政黨發給之補助外,實務上亦常見他人私下贊助經費,經證人張永棟(明勝里里長)、吳進興(國民黨芝山里常委)、黃呂錦茹(國民黨臺北市黨部主委)於審判中證述在案,且自本院調取扣案之曾坤來(忠誠里里長)信封袋,發現均為其他人集資數千元祝其「高票當選」之紅包袋,可見一斑;則蕭景田身為國民黨之中常委暨北投區黨部前主委,又在北投區經營麗禧溫泉酒店,於公於私,自行掏腰包贊助北投、士林區之同黨籍里長競選經費,並要求該選區之黨部執行長曾繁川陪同拜訪,並未偏離常情。再者,林杏兒畢竟前次落選,選情較為緊急,蕭景田、曾繁川於拜訪時順帶拜託支持,以求國民黨籍議員候選人得以4席全上,如此「拉票」、「催票」動員,亦屬政黨競爭下所常見,難認本件係對里長一票多少錢之「買票」行為。更何況,周世英、陳洲平、黃澤雙,或張富淳之配偶曾坤來,原被國民黨劃分為林杏兒責任里,理當為林杏兒造勢,更無需加以「賄選」之必要。綜上所述,應為蕭景田、曾繁川、及其餘左麗芳等25位被告均無罪之諭知。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蔡守訓、受命法官梁志偉、陪席法官郭書綺。
- 發布日期:114-09-25
- 更新日期:114-09-2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