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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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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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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4號陳宣裕被訴妨害性自主等案,於今日11時,於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判,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論

陳宣裕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犯行。

參、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要旨

陳宣裕(藝名「NONO」)於民國100年2月15日前某日,參與三立電視臺製作之「王牌大賤諜」節目單元「大賤諜減肥診療室開戰!!」之錄製(該節目單元於100年2月15日播出),結識該節目演出人員即代號A4之成年女子,當場向A4索得行動電話門號後,即於當晚21至22時許節目錄製完畢後,撥打電話予A4,表示因時間已晚可開車載A4回家,A4原予婉拒,惟經陳宣裕不斷邀約,A4信任陳宣裕身為演藝圈知名前輩,應不會有踰矩行為,且考量該錄影地點偏遠,可節省時間及金錢,因而放下戒心答應邀約。陳宣裕即駕駛車牌號碼8E-XXXX號自用小客車(白色賓士休旅車)搭載A4,以購買宵夜為由,先駕車至士林夜市購買宵夜,隨後將車輛駛往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河堤停車場,陳宣裕於車輛停妥熄火後,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下車走至副駕駛座要求A4下車,違反A4之意願,自正面強行抱住A4,A4因此受到驚嚇,陳宣裕旋即打開車輛右後車門並進入後座,強行將A4拉進後座,並關上車門,利用其體型優勢壓制A4,親吻A4之臉部及胸部、撫摸A4之胸部及下體,並徒手扯開A4之襯衫,欲解開A4之胸罩及扯下內褲,陳宣裕同時解開自身褲子下拉至只著內褲,再將A4抱至其大腿上,上下摩蹭,並繼續拉扯A4之內褲,以此強暴方式著手對A4為強制性交之行為,惟經A4不斷掙扎抵抗,用力以腳蹬後座椅背,並跌落至右後座腳踏板處,瑟縮於該處且不斷向陳宣裕求饒,陳宣裕始作罷而未得逞。

肆、被告所為構成犯罪: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

伍、量刑事由

審酌被告為知名藝人,在演藝圈佔有一席之地,因節目錄製而與A4初次見面,竟為滿足一己性慾,利用A4對其身為演藝圈前輩之信任而放下戒心答應其邀約載送回家,反於過程中將A4載往深夜無人之河堤停車場,無視A4多次掙扎反抗,仍違反A4意願方式,以犯罪事實欄所載強暴方式對A4為強制性交而未遂,對A4之性自主決定權及人格尊嚴戕害甚鉅,造成A4心中陰影難以抹滅,所為惡性非輕。A4因恐遭輿論指點或擔心被告以其在演藝圈之權勢地位影響出路而未聲張或報警,直至MeToo運動後,見多位女性挺身而出揭露過去曾蒙受暴行之瘡疤、鼓勵有類似經驗的受害者站出來,A4始勇於在多年後將本案公諸於世;兼衡被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時仍辯稱不認識A4、並無此事、不知道為何A4要這樣講自己等語,顯然欠缺對女性身體自主權之尊重,難認有悔改之心,亦未與A4達成和解、取得A4之諒解;另酌以檢察官及A4均請求從重量刑之意見、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無前科之素行,暨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目前從事演藝相關工作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其刑,以資懲儆。

陸、其餘無罪部分

公訴意旨認被告就A1、A6、A8、A9、A10部分,亦分別涉有強制猥褻、強制性交或強制性交未遂之犯嫌,惟A1、A6、A8、A9、A10分別指訴己身遭被告強制猥褻、強制性交或強制性交未遂之情節,均未目睹被告對其他人之行為,已不得互為補強之證據。又其等所述部分,或尚有瑕疵,或與客觀事證不符,且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佐證,此等部分依檢察官所提直接或間接證據,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為此等部分犯行之程度,因檢察官之舉證未能使本院形成超越合理懷疑之有罪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應對被告此等部分被訴之事實,均為無罪之諭知。

  • 發布日期:114-05-13
  • 更新日期:114-05-1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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