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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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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國審重訴字第3號殺人案件宣判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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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被告陳○○被訴殺人案件,由審判長蔡守訓、受命法官陳銘壎、陪席法官張毓軒與民國113年5月13日經由抽選、選任程序選出之6位國民法官、4位備位國民法官共同組成之國民法官法庭,在歷經近4天之密集審理、評議後,於113年5月17日下午4時15分宣示判決,認被告係犯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3年。

  國民法官法庭經審理及評議後,認定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6日6時23分左右,走到新北市汐止區信義路1號「汐止火車站」廣場附近,因隨意在當時停放於汐科路旁之排班計程車右後方便溺,因而與該計程車司機即被害人林○○發生爭吵。被告心有未甘,於步行穿越汐科路與信義路十字路口後,又多次折返現場或隔空對被害人叫囂。大約10分鐘後,被告穿越馬路,一面走向坐在廣場座椅上的被害人,一面嗆聲說「俗仔」、「你不敢打」、「你打啊」等語,並不斷逼近且動手毆打被害人,雙方因此發生拉扯,過程中被害人摔倒,起身後,被告立刻用力把被害人推倒,並趁被害人向後跌坐在地時,衝到左側用腳踢其身體,然後趁勢蹲坐在被害人後方,以手環繞並用力勒住被害人的脖子,被害人雖然不斷掙扎,但始終無法掙脫,而被告明知道被害人年紀已經不輕,脖子又是人體非常脆弱的部位,如果受到外力壓迫,很有可能會發生窒息死亡的結果,但就算見到被害人雙手已經無力舉起、全身癱軟,被告仍然不鬆手,只是改成跪坐的姿勢,一手捶打被害人,另一手則持續環繞並緊勒住被害人的脖子,因此導致被害人會厭軟骨充血、甲狀軟骨骨折並窒息,雖經隨後趕赴現場的警、消人員緊急送往汐止國泰綜合醫院救治,但在到院前即已失去生命徵象,於同日8時4分左右,宣告不治死亡。

  國民法官法庭經綜合相關鑑定報告及鑑定人於交互詰問程序之說明等證據資料,認被告於行為時已罹有酒精中毒及酒精使用依賴症,而有精神障礙,且因前開精神障礙而致其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顯著減低,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所規定之得減輕其刑之要件,惟參以被告有長期之飲酒史,又經歷過多次之酒後失控行為,甚至已因飲酒而罹患有酒精性肝炎,卻毫無積極作為脫離酒精濫用狀態,被告可自我選擇飲酒與否,而非是因為先天性心智缺陷或精神疾病而有精神障礙,故不予減輕其刑。

  本案為士林地院首件依國民法官法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審理之案件;於審理過程中,為照料國民法官身心健康,經檢、辯雙方之同意,尚聘請藍挹丰諮商心理師,為國民法官進行減壓諮商講座,提供正視可能面對之壓力及紓壓之方法,期使國民法官安心參與審判。

  完成審判任務後,參與審理之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對於能參與本案之審理,亦紛紛給予回饋,有國民法官表示「是很寶貴的人生經驗!我覺得累但很好、很值得」;有提及「這是一次非常難得的經驗,可以親身體驗審判的過程,很多的流程內容都是一種學習,學習如何在檢辯雙方的論點中,找到合理的說法,伴隨著證據,讓最後的結果逐漸清楚。深深感受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這次經驗,讓我打開了去了解法律的意願,至少有很多的生活相關的法律,有必要先去了解。如何客觀分析,降低話語對情緒上的影響,不偏向任何一方,最後做合適的判決,真的不容易」;有國民法官指出以此制度使用之人力與資源,宜用在更重大難審的案件上;也有國民法官表示「能更了解法院實務運作,也能體會法官判刑上的難處,期待國民法官的參與,能以更多元的觀點,實現正義」、「可以親自了解法官判決的過程,不會對於電視上的判決結果一頭霧水」;也有國民法官的感想是「1.海選過程,公平、公開、公正;2.瞭解審判作業流程;3.奉公守法,做個好公民」、「對於司法審判有更進一步的認識,也能瞭解判決的確是很困難,也知道無法偏袒某一方,一切需要證據佐證」;有備位國民法官遺憾無法參與討論與決議,顯示經過全程參與法庭活動後,對於公平正義深有感觸。

  士林地院感謝參與本案審理之國民法官能以職業法官以外的視角,提供更多元的生活經驗與想法,豐富審判的視野,透過深刻對話作成判決,達成兼顧人權保障與適正裁判結果之目標。

  • 發布日期:113-05-17
  • 更新日期:113-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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