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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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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案件旁聽證核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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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發文字號:士院鳴國法字第1130210020號

主    旨:公告本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殺人案件,因法庭旁聽席位有限,為維護法庭秩序,爰依規定核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入庭旁聽。

依    據:依法院組織法第84條及法庭旁聽規則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揭案件,定於113年5月13日下午3時40分至5月17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士東院區(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190號)3樓國民法官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本次無延伸法庭)。

二、本件開庭設置記者旁聽席7席、民眾旁聽席35席、無障礙席2席。

三、旁聽證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旁聽證核發時間、地點:

1.5月13日:下午2時30分起,於本院士東院區1樓中庭(聯合服務中心前方)核發。

2.5月14日至5月17日:每日上午9時起,於本院士東院區3樓國民法官第一法庭外核發。

(二)依現場排隊順序,請出示本人身分證件(如採訪  證、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以利本院核對及核發旁聽證。請勿插隊,一人換領一旁聽證,旁聽證不得轉讓或代領。

四、領有旁聽證者欲進入法庭,應全程佩戴旁聽證,並請於開庭前10分鐘入座。中途進出法庭,請出示旁聽證,並於離場時,繳回旁聽證。(5月13日下午2時30分至3時30分為不公開之審前說明程序,旁聽民眾請在法庭外或一樓中庭等候開放入庭)

五、旁聽時,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可使用3C產品拍照、攝影、錄影、錄音,且應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

六、旁聽者不得採訪或報導參與審理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亦不得拍攝其影像或錄製其聲音,對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個人身分資料,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對外揭示其內容。

七、有關法庭旁聽之注意事項,依本院「國民法官案件旁聽配合事項」及「法庭旁聽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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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案件旁聽證核發公告pdf
  • 發布日期:113-05-08
  • 更新日期:113-05-14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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