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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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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民事訴訟數位賦能」專題演講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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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2-01

  為因應數位科技進步為全球社會帶來的數位轉型變化,藉此提升法院處理民事訴訟業務量能、回應當前社會需求,本院特於日前邀請臺灣大學特聘教授沈冠伶蒞院,以「為民事訴訟數位賦能」為題,就「民事訴訟之線上審理、數位證據與訴訟權保障」進行專題演講,使法官對於民事訴訟運用數位科技之相關法律規定,能有綜整式的深入了解。

  本次專題演講以程序規定面向為主要內容,並以電子訴訟文書及其發展可能、線上遠距審理以及數位證據等議題為探討重點。沈冠伶教授首先界定數位民事訴訟(Digital Civil Procedure)可以分為程序規定及資訊規則兩大面向,說明所分別涉及以各種數位化方式進行之民事訴訟相關程序規定,以及因數位化進行所產生相關資訊之治理問題。

  在進入各議題前,沈教授並先介紹法院以外線上紛爭處理機制及其相關平台。其中加拿大卑詩省所採取的線上民事紛爭處理庭(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 CRT),並非傳統意義上狹義的法院,但能夠在線上引導當事人採取適合之紛爭處理途徑,且能協助當事人完成相關聲請書狀之撰寫,此對於減少訴訟輔導人力負擔、促成書狀模組規格化,頗具參考價值,沈教授還特別當場連網瀏覽演示CRT實際線上運用之情況,使參與研習者均能身歷其境。

  沈教授接著探討線上起訴政策線上審理目的論電子送達之德國與我國相關規定以及跨境遠距審理等議題。其中,沈教授說明國際間採行線上審理目的,有:便於當事人接近利用法院,也有希望藉此提升訴訟程序之效率,我國則應思考如何以當事人作為程序主體,建構數位法院之核心。在電子送達部分,沈教授認為可以參考德國規定,提供接受電子送達的當事人額外送達生效時間,以提高相關誘因。關於跨境遠距審理議題,沈教授則在介紹了數件司法實務判決後,提出評析意見認為:在不涉及跨境證據調查以及考量費用相當性之情況下,應容許進行直接線上遠距審理,但如需跨境證據調查,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95條規定,囑託駐外單位協助,或經證人所在國同意,始能直接視訊調查人證。

  最後,沈教授講解數位證據在民事證據法上之概念、利用及其調查程序,並仔細區辨數位證據之形式證據力與實質證據力差別,更進一步探討數位證據驗真方式、電子郵件調查、電子簽章文件證據力以及電子證據開示等司法實務上重要問題。

  本場次專題演講,極具前瞻發展性,對於當前我國民事訴訟之數位賦能,也提供了重要方向的指引與前導影響,吸引近30位的法官、律師前來聆聽交流,司法院調辦事法官張宇葭亦在會後分享我國與越南執行司法互助之雙方經驗,在與會者均感收穫滿滿、意猶未盡中,完成本場精彩豐富的深度研習!

  • 發布日期:112-09-26
  • 更新日期:112-09-2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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