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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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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邀請臺灣大學王皇玉教授專題演講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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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8-01

  為正確掌握新訂刑罰法律解釋適用,防制性別暴力及強化婦幼安全保障,士林地方法院於112年7月21日邀請臺灣大學王皇玉教授,以「跟蹤騷擾罪與妨害性隱私與不實性影像罪之發展趨勢」為題,進行研習講座,除本院法官及同仁踴躍到場聆聽外,亦有臺北律師公會律師多人報名參與。

  彭幸鳴院長致詞時表示,跟蹤騷擾及性影像犯罪均為近年國人關切的重要議題;在相關法案研擬之時,王教授即為行政院諮詢之專家學者,面對新的法制規範,亦有賴學說理論分析填補,讓司法實務在個案適用上,更能彰顯立法目的。

  王教授首先介紹我國跟蹤騷擾防制法係採「警察介入」在先、「司法介入」在後的混合模式,同時併合「犯罪化模式」;並提及立法採行警察介入模式之優點,在於可快速提供被害人保護,且警方介入調查後,加害人通常會停止跟蹤騷擾;惟亦須面對核發「書面告誡」過程的查證困難,或因媒體、輿論、民意代表之壓力等,容易產生冤、錯、假案等問題,認現行法有關聲明異議之期限過短,建議修法延長之。

  王教授接續析述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各款所規定之跟蹤騷擾行為,強調本法乃保護個人法益,並非不特定多數人之公共利益,因此若非針對特定個人或對象,而係對某特定或不特定之族群為仇恨、歧視言論者,即無本法之適用。又我國法參考日本法將「與性或性別相關」明定為構成要件,故追討債務、消費糾紛狂打客服電話、徵信社跟蹤、鄰里糾紛等,均不屬於跟蹤騷擾行為。

  王教授再指出跟蹤騷擾原則上須具有「反覆」或「持續」之情形,其目的是用以判斷該跟蹤騷擾行為是否足以影響被害人的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若為實體跟蹤騷擾行為,必須是持續一段時間多次為之,但若以網際網路刊登騷擾文字、性影像圖片、影片,且經請求而不撤除,其認為該當於「持續」要件,倘已達足以影響被害人的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應認定為跟蹤騷擾。而本法所謂違反意願,解釋上不以違反「明示意願」為限,亦包含可得推定的意願,判斷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顯露出不尊重被害人反對意願,或對被害人的想法採取漠視而無所謂的心態。至於「使之心生畏怖」要件部分,其主張應採取「合理被害人」之客觀性標準,亦即應以一般人在受到相同程度、方式的跟蹤騷擾行為,是否也會感受到精神壓力予以判斷。

  王教授說明增訂刑法第319條之1至之3未經本人同意攝錄性影像或上傳性影像,乃保護「隱私權」不受侵害,故必須限於「真實事件」影像,不包含偽造、虛構、杜撰之影像或事件,並認為性隱私所保護者,既為個人與性有關之私生活領域免於受到侵擾,則就本人欠缺合理隱私期待之性影像,當無應受保護之隱私權可言。另刑法第319條之4係深偽技術所製作之性影像,因非建立在「真實事件」之上,學說上乃認為侵害「名譽權」,故如僅將原始攝錄之性影像進行辨識度強化或打馬賽克弱化等加工,其認為應屬於刑法第319條之3規定之重製行為,而非第319條之4所定製作虛偽不實之性影像。

  王教授就各相關條文之解釋適用,均分別舉出實例詳予對照,論述清晰易懂,在場參與者全程專注,本次演講在最後提問階段熱烈討論互動中,圓滿完成。

  • 發布日期:112-07-25
  • 更新日期:112-07-2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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