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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妨害自由等案件新聞稿
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就被告杜○哲(綽號「藍道」)、薛○廷、洪○杰、王○傑等4人涉犯刑法第302條第2項前段私行拘禁致人於死等罪嫌部分,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依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屬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
輪分由國民法官專庭(刑事第五庭)負責審理
本院收案後,分為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案件,依本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由國民法官專庭成員進行輪分;經電腦抽籤分案結果,由國民法官專庭即刑事第五庭負責審理,合議庭成員為蔡守訓審判長、陳銘壎法官、李昭然法官(受命法官)。
由強制處分庭法官負責強制處分事項
另被告4人於偵查中均在押,經移審後,依本院「偵查中強制處分專庭改採專辦制之辦理原則」第1條第4款規定及刑事庭法官會議決議結果,分由強制處分庭值班法官蘇昌澤法官負責處理前開案件之強制處分事項(112年度國審強處字第1號)。
- 發布日期:112-06-30
- 更新日期:112-06-30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