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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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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邀請臺高院李彥文前院長講授「條件、期限與清償期實務問題研析」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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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增進法官正確理解法律行為約定附款之屬性,士林地院連續兩週(112年6月2日、9日)邀請臺灣高等法院李彥文前院長以「條件、期限與清償期實務問題研析」為題,深入講授各種附款之內涵,以及在實務上之各種運用情形。

  李院長首先說明,條件與期限之區別,在於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前者繫於客觀上不確定發生之事實,後者繫於將來確定發生之事實。真正與非真正條件之區別,在於條件之內容,前者為將來不確定發生之事實,後者為既已存在、確定可發生或不能發生之事實。確定與不確定期限之區別,在於前者為確定到來之時間,後者係以將來不確定之事實發生時為期限,於該事實發生或確定不能發生時屆期。條件與不確定期限之區別,在於約定內容之不確定事實發生與否,前者係用以決定法律行為之效力,後者則用以定債務之清償期,為必然到來。當事人約定之附款究屬條件或期限,應以其立約時之本意是否有使債務消滅之意思為斷。

  李前院長接續以多則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為例,分析說明如何綜合立約當時之情狀,依個案事實正確理解約定附款之屬性及適用相關規範,本於誠實信用原則,認定當事人有無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或促使不確定事實成就或不成就,決定應否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並辨明於各種附款適用結果之差異。

  李前院長在研習中,清晰講解區辨相關觀念及實務操作方法,參與研習法官收穫豐碩,有助於提昇辦案品質。

  • 發布日期:112-06-13
  • 更新日期:112-06-13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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