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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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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庭法官在院研習:「修復式司法相關議題」專題演講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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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08-01

  為期妥善運用修復式司法以積極發揮司法效能,士林地方法院於5月26日以修復式司法相關議題為中心,邀請臺灣高等法院張道周法官、中華修復促進協會理事長蔣大偉博士、常務理事柴漢熙博士陳祥美博士,分別從法律專業、倫理、工作模式與助人技巧、實踐經驗等角度進行演講交流,提升同仁對於修復式司法制度精神及運作內容之瞭解。

  彭幸鳴院長致詞時表示,以人本精神為核心價值的修復式司法,需結合法律、心理、諮商或社會工作等領域知能,以建立善意溝通的場域,本院因而邀請負責建置轉介修復式司法各項規則及操作架構的張法官,及跨領域合作的專家們蒞院交流,以多元豐富的視角了解制度內容,多學習一項處理衝突的方法。

  張法官首先以修復式司法相關規範、流程及資源為題,析述審判中轉介修復業經立法明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專章內,並透過「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刑事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多元推動方案」及「臺灣高等法院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實施要點」等行政規則予以落實。

  張法官說明,修復式司法與傳統刑事司法均為因應犯罪的對策,有別於傳統刑事司法以法院為中心、側重於加害人罪責與法律效果的確認,修復式司法則是期許各方真誠溝通對話、澄清事實及尋求解決方案,使被害人所受傷痛獲得修補,加害人承擔責任與改變自我,社區也可以重新樹立規範價值,支持被害人及加害人重新融入社會;法院是扮演轉介的樞紐角色,委由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的專業促進者引導當事人,將問題解決的鑰匙交由當事人,滿足當事人的需求。

  張法官強調,修復式司法並非要顛覆傳統司法程序,而是開啟另一個刑罰補充或替代的途徑,讓法官在審酌量刑因子、宣告緩刑及定應執行刑時更為宏觀、妥適。轉介過程包括告知雙方權利義務、評估案件是否適合等項,均涉及專業與時間,且為尊重當事人自主意願的形成,法官可視法院資源狀況,彈性採用法官模式、內部專人模式、外部專人模式或調解委員模式等多元方案進行。

  接著蔣理事長介紹修復式司法係經專業中立的促進者協助,尋求修補犯罪所造成傷害之方式,故促進者應嚴格遵守(一)保持中立,公平對待任何一方。(二)尊重任何一方的自我決定權。(三)避免指導或勸導之口氣,亦不對任何一方的行為進行批判。(四)應保護所有參與者的隱私等基本倫理規範,同時應建立督導機制,併舉例常見違反專業倫理的實際情況,提醒避免促進者公親變事主或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

  柴常務理事則強調修復式司法是被害人正義的恢復歷程,並非調解;調解以止息訴訟為主要目標,而非情緒感受及關係恢復,至於道歉寬恕也只是調解的附加利益;修復式司法則是基於人性需要的對話,特別是被害人能有充分對話的平台,透過述說及理解,從傷痛轉變為積極正向、寬恕的觀點來看待自己與對方,並使加害人有承擔責任的機會。修復式司法的金鑰就是以人為焦點,「聽他們說」比「講給他們聽」重要,「聽」會讓雙方覺得自己被尊重。

  另陳常務理事指出促進者工作模式與助人技巧的實踐,應透過訪談過程建立信任關係、蒐集資料及評估、確認身心狀態及當事人意願;在促進當事人持續表達對話方面,應注意維持適量的眼神接觸、適度的點頭、具有文化敏感度、維持開放性的姿勢、配合當事人的語言文法、風格和說話速度、避免令人分心的行為等技巧,並具體分享各種實際助人技巧(導引)的訓練事項內容。

  最後彭院長補充士林地院已制定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作業流程,備妥相關表單、經費等行政支援,法官採行修復式司法程序亦可簽請延長辦案期限;透過本次課程,與會人員可以經由理解而放心、妥適地運用修復式司法,期待為當事人打造安全、和善、自主平等的修復環境,一起為柔性司法之路努力。

  • 發布日期:112-06-05
  • 更新日期:112-06-05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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