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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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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邀請臺灣大學許恒達教授講授「刑事大法庭近期裁判評釋」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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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03-01

  為精準掌握最高法院新近統一之法律見解,促進實務與學術對話,士林地方法院於112年4月14日邀請臺灣大學許恒達教授以「刑事大法庭近期裁判評釋」為題進行專題演講,除本院法官及同仁踴躍到場聆聽外,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北律師公會律師多人報名參與。

  許教授首先析述大法庭就收受賄賂罪肯認民意代表職務上之行為包括「職務密切關聯行為」,將內涵著重在行為人是否實質上有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對相對人發揮影響力,並就影響力行為態樣區別為「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行為」及「因職務或身分地位關係對『相對人』所生事實上影響力之行為」,認此區別應屬合理,且前者(輔助事務型)可認定為密切關聯行為,並針對後者(請託他人型)就「因身分關係」對第三人所生事實上影響力行為部分,提出其見解,認須為「職務」產生的附帶或擴張行為,才可合理納入民意代表職務上行為,因此民意代表所關說、請託或施壓的事項,須屬該受質詢、監督對象可得決定的權限內事項,且須係民意代表執行法定職務之場合,向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人員為請託,始得認定為職務上行為。

  許教授就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部分,強調請託者之請託行為本身,並非本罪不法所繫,重點在於被請託者即主管監督權限公務員之行為是否合法,蓋有主管監督權限之人,方能實現不法利益之輸送效果,故應無從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規定,決定被請託者的行為究係合法或違法啟動利益輸送關係。

  許教授再針對不作為圖利罪部分,認為該罪是結果犯,非難重心應在於行為人透過不作為,使未獲利者產生獲利狀態,不應擴及已獲利者既有不法狀態因不作為而繼續存在之態樣。

  許教授併就證券交易法有關非常規交易罪與特別背信罪之競合問題,說明無法僅以「保護法益」決定係想像競合或法條競合關係,而是應以「構成要件」之觀察判斷其競合關係。許教授指出該兩罪間並無法條競合之特別、補充或吸收關係,結論上認同大法庭所述屬於想像競合犯,又因兩罪法定刑相同,僅能考量抽象的可罰範圍,其中非常規交易罪僅處罰既遂行為,並未處罰未遂行為;而特別背信罪雖無未遂,但透過普通背信罪有補充性的處罰,應屬情節較重之罪。

  許教授就諸多實務爭議,論述清晰深入,全場聆聽意猶未盡;彭幸鳴院長並特別感謝許教授歷來參與各項法案修正、刑事政策諮詢、接受委託研究等事項,不遺餘力,對司法實務貢獻良多,也盼法院與學術的對話能持續進行,以相互增益,圓滿完成本次演講。

  • 發布日期:112-04-17
  • 更新日期:112-04-17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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