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民法官案件旁聽配合事項
國民法官案件旁聽配合事項
一、為規範本院國民法官案件旁聽有關措施,特公告本配合事項,以資遵循。
二、因法庭旁聽席位有限,為維持法庭秩序,核發旁聽證,無旁聽證者不得進入法庭旁聽。
三、旁聽證之申請、核發及繳還事項,依本院個案公告辦理。
四、旁聽證之登記核發,於開庭前二十分鐘截止。核發之旁聽證限當庭使用,自領取後至繳還止,應全程佩戴。
五、持有旁聽證者,應於開庭前十分鐘進入法庭,依序就座。
六、旁聽人出入法庭及在庭旁聽,應遵守審判長及其他在法庭執行職務人員所為有關維持法庭秩序之指示。
七、有關法庭旁聽之注意事項,依法庭旁聽規則辦理之。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