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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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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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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辦理失蹤人公示催告及死亡宣告之程序:

    1. 管轄法院:專屬失蹤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2. 聲請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3. 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聲請要件(以失蹤日起算):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年滿八十歲失蹤屆滿三年。特別災難終了屆滿一年。
    4. 檢附文件:失蹤人之戶籍謄本。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警局報尋失蹤人口證明或鄰、里長之證明。
    5. 待收到法院之公示催告裁後,請詳細核對(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並於法院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報紙不得剪裁)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6. 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7. 待收到死亡宣告判決書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戶籍登記。
    [ 110-04-23更新 ]
  • 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除了丁類事件(包括民事保護令、監護/輔助宣告、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或有其他不能調解的情形外,原則上所有家事事件都要經過法院調解。

    [ 110-04-23更新 ]
  • 應備文件:

    1.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2. 聲請人現行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聲請狀上之印文須與印鑑相符)
    3. 繼承系統表。
    4. 遺產清冊。
    [ 110-04-23更新 ]
  • 不需先聲請履行同居,可直接請求判決離婚。

    [ 110-04-23更新 ]
  • 得上訴、抗告之裁判,於上訴、抗告期間屆滿時即告確定,確定後,承辦書記官會主動製作寄發確定證明書。

    [ 110-04-23更新 ]
  • 聲請收養應準備之文件:

    1. 收養契約書。
    2.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的身分證明文件。
    3. 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應提出收養人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的證明文件。
    4. 被收養人有配偶時,應提出配偶的同意書,或不能同意的證明文件。
    5. 被收養人本生父母的同意書。但本生父母有礙難同意者,就不須提。
    6.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應提出收養符合其本國法的證明文件。
    [ 110-04-23更新 ]
  • 可以。

    [ 110-04-23更新 ]
  • 專業家事調解是指當我們的家庭發生一些狀況時,不論是夫妻或是親子的問題,在法院開始進行審判之前,先經由受過調解專業訓練的人員,幫助我們冷靜思考並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地商量出一個合理的方案,圓融解決糾紛。專業家事調解使雙方不必直接對簿公堂,在和諧的氣氛下協調出彼此都能接受的方案,避免因訴訟程序對立,再次互相傷害及增加財產、時間耗費,而且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樣效力。

    [ 110-04-23更新 ]
  • 法院聘任心理師、社工師、具備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學經歷的人員或具備家事事件調解專業經驗的人員擔任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 110-04-23更新 ]
  • 應備文件:(各一份)

    1. 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 拋棄人現行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聲請狀上之印文須與印鑑相符)
    4. 繼承系統表。
    5. 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例: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
    6. 第二順位以下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時,如前順位繼承人已死亡,另檢附前順位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 110-04-23更新 ]
  • 不同順位繼承人亦可於同份聲請狀中聲明拋棄繼承,不必分別聲請。

    [ 110-04-2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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