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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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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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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付命令的管轄,原則專屬債務人的住所、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但如債務人有多數時,而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查詢管轄法院可上司法院網站】,可依共同管轄的規定,每一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因此可向各該地方法院其中之一提出聲請,聲請費用則不論請求金額的多寡,皆為新台幣500元整。

    [ 110-04-23更新 ]
  • 以支付命令請求給付支票票款時,利息部分得依票據法之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利率為年息6%,利息起算日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因此,支票票款的請求,應表明原因事實,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到院即可。

    [ 110-04-23更新 ]
  • 依督促程序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縱屬特別訴訟程序,然而在相對人提出異議前,即無法視為起訴,自然不生撤回起訴的問題,因此,應無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故不得聲請法院退還三分之二的聲請費用。

    [ 110-04-23更新 ]
  • 自書記官將正本交付送達的時間起算。書記官製成正本後,尚須複印、蓋大印、製作送達證書、信封等才能發送,常需相當時間,不應合併計算在內,因此,應該以實際交付送達的時間為準。

    [ 110-04-23更新 ]
    1. 民眾收到公示催告裁定後,須在二十天內將裁定全文刊登全國性報紙一天(只要是公開發行的報紙即可),並於刊登後核對報社刊登內容有無錯誤,並向報社索取一份報紙,待日後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時提出。如聲請人未在收到裁定二十天內,登載全國性報紙一天,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舉例來說,民眾張三在96年1月1日收到公示催告裁定,根據裁定主文第二項,張三須於二十天內將裁定全文刊登見報一天,也就是在96年1月1日至96年1月21日之間刊登見報一天。如果張三刊登裁定卻過了96年1月21日才見報,張三就白登了,因為超過二十天刊登見報,依法即視為撤回公示催告程序!

    2. 除權判決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最後一步,首先必須要說明的是公示催告裁定是本院非訟中心承辦,除權判決承辦單位是本院民事庭,故聲請除權判決時請一定要在聲請狀第一面寫明案由為聲請除權判決並填載原公示催告案號;如只寫原公示催告的案號,聲請狀必將誤送非訟中心,耽誤您寶貴的時間。聲請人在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即可檢附刊登裁定全文報紙一份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所以如果張三在96年1月2日刊登裁定見報,而張三的裁定主文第三項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張三要等三個月如果沒有人向法院申報權利,在96年4月2日至7月2日間張三即可檢附報紙向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一旦超過96年7月2日張三就只能重新聲請公示催告。

    [ 110-04-23更新 ]
  • 依票據法規定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執票人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該日,法律上的用語就是「提示日」;執票人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的動作,在法律上就叫「提示」。所以本票上如果沒有填載到期日的話,聲請本票裁定時,一定要在提示日這一欄填載清楚究係在那一天向發票人請求支付票款。舉例來說,李四有王五開給他、沒寫到期日的十萬元本票一張,當李四在96年1月1日向王五要錢(也就是提示),王五只給一半就說沒錢了。李四以後在聲請本票裁定時,在表格提示日這一欄就要寫96年1月1日;在事實理由欄中也要寫清楚在96年1月1日向王五要錢(也就是為付款之提示),不然法院是無法處理的。

    [ 110-04-23更新 ]
  • 市面上書局所賣的空白本票,很多都有違約金這一欄,但是依票據法關於本票的規定並沒有包括違約金,所以聲請本票裁定,不能請求發票人賠償違約金;違約金部分,執票人可另以民事訴訟程序向發票人請求。

    [ 110-04-23更新 ]
  • 依法本票上有填載付款地,就應向付款地的法院來聲請本票裁定;如果沒有寫付款地,就要看本票上有無填載發票地,通常在發票人名字後面所寫的地址法院皆認為是發票地,執票人可向發票地的法院聲請。如果沒寫付款地也沒有發票地,就應向發票人戶籍地或營業場所地的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雖然法院都會幫民眾將案件轉到正確的法院(即移轉管轄),惟為免耽誤聲請人寶貴的時間,應將書狀遞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才能真正保障聲請人權益。

    [ 110-04-23更新 ]
  • 背書雖然是表示背書人應該對本票負責的行為,但由於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僅得向本票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所以背書人並不是本票裁定的相對人,如果一定要對背書人主張權利,只能以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另本票發票人於發票後死亡,也不能對已死亡之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也不能對發票人之繼承人聲請。執票人與已死亡的發票人間之債務關係,只能對發票人之繼承人以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

    [ 110-04-2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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